2025年11月12日至15日期间,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检查发现,喀什某企业部分客运车辆驾驶员和车辆(如:新Q*****号客车、新Q*****号客车)存在长期超速违法行为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有效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且部分处理后超速违法行为后续依然存在。根据《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3条第3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经调查,该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给予5万元的行政处罚。主要负责人卡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给予5万元的行政处罚。动态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给予3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企业停产停业一个月,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监控人员有效履行监控职责。
02合肥某物流公司动态监控设备不在线12月9日,合肥市交通执法支队瑶海大队执法人员通过“部省共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对安徽某物流有限公司所属的139台货车车辆运行状态进行核查,筛选出一批重点车辆清单;随后,依托“两客一危”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将清单内车辆的历史行驶轨迹、技术参数、高速道口通行记录等数据进行交叉比对,锁定5台货车疑似存在动态监控设备离线情况。执法人员即对涉事企业展开进一步核查,确认企业动态监控系统中无5台车辆的相关运行轨迹,安徽某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经查,5台货车在行驶途中,其卫星定位装置因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鉴于涉事企业系首次违法、情节轻微,并承诺限期改正,符合轻微免罚适用条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责令涉事企业立即停运设备故障的车辆,限期完成故障设备检修调试。
03玉林某客运公司一客车未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2025年10月,玉林陆川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托广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系统执法预警平台获取线索后,迅速对广西陆川XX客运有限公司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经核查确认,该公司所属车辆桂K100XX在2025年8月期间,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
经查实,该企业于2025年4月已被检查发现其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约谈,责令公司整改。现为年内第二次查处该违法行为,该企业的行为已构成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违法情形,且结合其违法频次等因素,判定其违法程度为情节较重,执法部门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处罚决定。04陇南成县一货车监控设备故障未更新
近日,成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通过交通运输部《关于通报2025年8月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抽查情况的函》(交运便字〔2025〕891号),发现成县某道路运输企业所属车辆甘K5***1牌重型仓栏式货车,在成县至天水路段频繁发生超速行为。执法人员调取平台公司后台数据发现,该车辆在2025年8月1日至10月8日期间,累计超速511次,最长超速时间19分16秒,最高时速123公里,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执法人员对该道路运输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
经查:该道路运输企业所属车辆监控设备故障,导致语音报警系统不能正常工作,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道路运输企业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平台公司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并对设备进行更新维护。执法部门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道路运输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严格落实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对甘K5***1牌车辆驾驶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做出书面检查。责令平台公司对平台内所有车辆设备开展日常排查维护,并对平台所属道路运输企业开展监控职责落实专项培训。
05唐山迁安一货车监控设备未在线2025年12月30 日,在秦皇岛卢龙县联合治超站处罚大厅交通执法人查验卫星定位时发现迁安市助程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辆冀B25117D卫星定位不能保持在线运输,属于第二次违法行为。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处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
06唐山查处一半挂牵引车监控设备未在线2026年1月12日,唐山遵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检查路警联合执法,在新店子联合治超站检查冀B7B217半挂车时,经平台查询发现车辆运输过程中卫星定位设备未保持在线,查询不到车辆行驶轨迹,涉嫌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是王某磊。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处500元及以上800元及以下罚款。
07台州某运输公司两半挂牵引车监控装置未正常使用2025年10月11日,台州路桥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通过浙江省道路运输监测监管系统,发现台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浙J7***0和浙JH***5两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在9月8日运营时,均存在长时间卫星定位数据缺失的问题。执法队进一步核查浙江省货运监测系统的卡口数据,发现这两辆车在当天分别通过穿好高速和温州甬台温复线,并被卡口记录了通行轨迹。这与之前卫星定位显示“失联”的状态明显矛盾,卡口数据证明这两辆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卫星定位装置未正常使用超过4小时。执法队依法对这两辆车进行了立案查处,分别处以500元的罚款。
08漳州一货运企业动态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职近日,漳州市龙海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对辖区内一家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职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此前,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中已发现该企业10月份营运车辆疑似超速报警未在动态监控台账中如实记录,监控人员亦未落实实时监控要求及时向驾驶员提醒并纠正,形成安全隐患。当时已依法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企业限期整改,严格落实监控职责。然而在近期复查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核查11月份动态监控平台数据、调阅动态监控台账发现,该企业未落实整改要求。在检查时段内,其所属营运车辆先后出现3次疑似超速报警,监控人员仍未将相关违规信息如实完整记录存档并进行相应处置。执法大队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09嘉兴海盐一运输公司动态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职
2025年11月披露,海盐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通过车辆动态监管系统预警,对某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动态监控情况进行了现场抽查。执法人员通过调取该公司所属的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历史轨迹发现该公司某车辆在一个月内有3起连续行驶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的疲劳驾驶报警信息。核查该公司当日的动态监控值班记录台账,未发现针对该报警的有效提醒、警示或纠正记录。询问公司动态监控负责人,其承认事发时值班人员虽在岗,但未能及时处理疲劳驾驶报警信息。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六)项,海盐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对该公司给予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010眉山某运输公司两大巴监控设备掉线仍从事经营活动2025年11月18日,眉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查发现:眉山市某有限公司所属车辆川ZE0***、川ZE0***在2025年9月28日至2025年11月3日期间多次发生卫星定位装置掉线,掉线期间仍在从事运输经营活动,且该行为系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眉山市**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400元罚款。
011三明一运输公司动态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职2025年10月9日,清流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检查福建省帮马物流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闽GA9558号货车于9月20日、22日分别存在1分钟、30秒超速行为。经调查,公司监控人员陈舒敏未在动态监控台账中记录上述2次超速行为,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涉事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元。
012山西高速交警查处一重货车辆关闭动态监控设备1月5日9时许,山西交管总队高速四支队八大队民警在辖区巡逻时,通过警务设备发现一辆悬挂豫U牌照重型货车的北斗系统信息异常,存在疲劳驾驶嫌疑,将其引导到前方收费站检查,结果发现这辆货车上的北斗系统已被关闭。货车司机承认,因收货方一直催促,他急于赶路,就关掉了北斗系统,逃避监管。被交警查获时,这名司机已连续驾驶8个小时。最终,交警对司机疲劳驾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
013山西高速交警查处一重货司机疲劳驾驶11月9日,山西高速交警五大队民警开展交通违法整治时,发现一辆重型半挂车驶入收费站时,车身出现明显晃动。民警当即示意司机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询问和核查行车记录仪发现,司机尚某为赶工期连续驾驶,已远超“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法律规定。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尚某处以200元罚款、记3分的处罚,并强制其在收费站外休息满2小时后再上路,同时对其进行了严肃的安全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