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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企业监控平台和车载终端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9-08 点击次数: 作者:admin

2025年12月初,《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企业监控平台和车载终端管理办法》修订稿发布征求意见,8月底,修订后的《办法》已正式发布。

《办法》明确了服务商备案管理和监督管理等规定,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1,优化备案管理机制

一是调整备案实施主体。将备案权限由运管局上收至厅机关。二是推行全程网办。依托“四川政务服务网”开通线上备案通道,实现新增、变更、终止备案全流程线上办理。三是规范备案标准。统一明确备案材料清单,配套制定备案登记表、服务条款、承诺书等标准模板。四是实行告知承诺。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商实行告知承诺制,经形式审查即可完成备案。

2,改革监督监管模式

一是取消黑名单管理制度。改为备案承诺 + 年度考核新型监管模式:对未履行备案承诺、达不到准入条件的,依法撤销备案;对一般违规行为纳入年度考核扣分、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制新增车辆接入。二是优化日常监督方式及结果应用。将日常监督明确为定期抽查 + 不定期检查两类,细化重大舆情、实名投诉举报、重大问题线索三类不定期检查启动情形。三是整合考核制度。将原单独印发的服务商考核实施细则核心内容全部并入本办法,不再另行发文,实现 “一个办法管到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企业监控平台(以下简称监控平台)和车载终端管理工作,促进社会化监控平台运营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提升技术服务保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内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车载终端)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本办法所称服务商是指为四川省内道路运输车辆提供监控平台运营服务的单位,包括卫星定位终端安装、维修、更换、相关信息录入以及其他服务的市场主体。

第四条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交通运输厅”)负责监控平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运管局”)在交通运输厅指导下,具体负责监控平台备案资料初审、服务商日常检查及考核管理和公示公告发布工作。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指定的工作机构协助做好辖区内服务商日常检查及考核管理工作,督促服务商认真履行服务承诺。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服务商应当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省级政务服务中心向交通运输厅申请监控平台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详见附件1):

(一)《备案登记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服务格式条款;

(四)服务承诺;

(五)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服务商监控平台实行告知承诺制。服务商承诺具备备案条件,并提供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的,交通运输厅经审查后,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出具《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服务商监控平台备案事项告知书》(详见附件2),明确服务地区和服务车辆类型,服务车辆类型包括“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作出不予备案决定的,说明理由。

第七条  服务商应在承诺时限内完成监控平台数据对接联调工作。服务车辆类型为“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监控平台服务商,凭备案事项告知书对接联调省级监管平台,并通过省级监管平台实现与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互联互通;服务车辆类型为“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的监控平台服务商,通过运管局向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货运平台)提出申请后,实施对接联调。

第八条  服务商完成监控平台对接联调的,运管局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九条  服务商监控平台备案信息(包括企业基础信息、卫星定位平台域名和IP地址、软件版本重大升级、服务网点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交通运输厅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条  服务商未履行备案承诺的,交通运输厅撤销其监控平台备案资格。

第十一条  不继续在四川省境内开展社会化服务的监控平台,服务商应及时向交通运输厅申请注销备案,若不及时或者拒不申请注销备案的,交通运输厅可依职权注销其备案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服务商监控平台备案资格被依法注销或撤销的,自注销或撤销决定生效之日起,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相关运输企业30日内将车辆转入符合要求的服务商监控平台。被撤销或注销备案资格的服务商应当继续保障已接入车辆监控数据的正常上传,并配合运输企业及后续接入服务商完成车辆监控数据和历史资料的迁移工作,直至所有车辆完成转网。拒不配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被撤销或注销备案资格服务商,运管局应当将相关情况在官方网站进行公告。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服务商的监督管理主要采用日常检查和定期考核两种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日常检查包括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检查。

定期抽查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纳入交通运输涉企检查年度计划。抽查内容包括监控平台功能、车载终端功能和服务质量。抽查结果在运管局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

运管局对监控平台数据上传质量、运行状态开展大数据分析,建立监控平台及车载终端问题台账,对台账内存在问题的服务商,提高定期抽查抽检权重。

发生涉及道路运输安全或服务商严重违约的重大舆情、接到经初步核实可能存在严重问题的投诉举报或通过数据分析等渠道发现服务商可能存在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重大违法违规线索的,由运管局组织专家采用现场核查方式开展不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  日常检查中发现服务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撤销服务商监控平台备案资格:

(一)提交的备案材料非真实有效;

(二)使用的监控平台不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技术要求;

(三)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与省级监管平台或全国货运平台对接联调工作。

第十七条  日常检查中发现服务商存在下列情形的,纳入年度考核范围:

(一)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载终端;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

(三)设置技术壁垒,阻碍车辆正常转网到其他服务商;

(四)因长期不提供车载终端故障维护、平台使用培训等服务,对道路运输动态安全管理造成严重影响;

(五)为运输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六)未按要求设置报警参数和阀值;

(七)网络安全三级等保测评报告未在有效期内;

(八)其他严重违反动态监控规章制度的。

第十八条  日常检查中发现车载终端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依法将该型号车载终端列入不合格名录。列入不合格名录的车载终端,道路运输企业不得新装;已安装的,道路运输企业应予以升级或更换。

第十九条  定期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等级分为优秀(90 分及以上)、良好(80—89 分)、合格(70—79 分)、不合格(69 分及以下)。

月度考核按自然月进行,考核指标包括平台连通率、车辆上线率、轨迹完整率、数据合格率、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和数据传输率,数据由省级监管平台自动统计产生(考核评分表及指标计算规则详见附件3、4)。月度考核中,平台连通率、车辆上线率、轨迹完整率、数据传输率、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五项指标任意一项未得分,或数据合格率(包括静态数据合格率与动态数据合格率)中任意子项未得分,则该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年度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考核得分为月度考核得分的平均值。一年内累计3次及以上月度考核不合格或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服务商本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在运管局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服务商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运管局申诉,由运管局进行核查;核查发现考核结果有误的,应及时更正。

第二十条  运管局应通过网站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考核结果,引导运输企业择优选择。

第二十一条  月度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服务商,依法责令整改,整改期不少于考核期。整改期内,省监管平台不得接入该服务商新增车辆(已接入平台的车辆可继续服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企业监控平台和车载终端管理办法》(川交函〔2020〕544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