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修订动态监管办法,增加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第三方监控平台等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布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表示,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一安排部署,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组织编制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企业单位和各界人士,尤其是企业家可在2020年12月27日前,将意见建议以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并请注明提出意见建议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能够接收并处置如下报警信息:超速、疲劳驾驶、违规行驶、动态信息上传异常(屏蔽、干扰)、设备故障等报警信息;接收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报警信息的,还应当能够处理驾驶员不良驾驶行为报警、设备监控失效(摄像头遮挡、佩戴红外阻断型墨镜等)报警等。(第六条)
安装在道路运输车辆上的车载终端具有智能视频监控报警功能的,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技术规范(暂行)》。对驾驶员不良驾驶行为的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的,应当同时上报 1 张满足上述分辨率要求的图片。(第七条 )接驳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视频监控功能的车载终端;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班线客车、包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在出厂前安装具有智能视频监控报警功能的车载终端。(第十五条) 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保密制度,不得违规泄漏、删除、篡改监控车辆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鼓励将动态监控数据分析结果与道路运输车辆保险费率、佣金费率挂钩,调动保险(经纪)公司、道路运输企业、行业协会等多方积极性,用市场化的手段和经济杠杆提升行业安全生产水平。(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可以委托社会化监控运营服务商对所属车辆开展第三方动态监控服务,但不因委托而改变企业的动态监控主体责任。(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