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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推进道路危险货运行业安装和使用智能视频监控系统

发布时间:2020-08-13 点击次数: 作者:admin

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的通知》(交办运〔2018〕11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开展冬季公路水路安全生产行动的通知》(交安监发〔2018〕169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行业安全管理水平,现就推进本市道路危险货运行业安装和使用智能视频监控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制定智能视频监控装置月度安装计划并督促本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下称运输企业)在2020年8月31日前为所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下称专用车辆)100%加装符合本市《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系统终端技术规范(试行)》(沪交科〔2019〕956号)的视频监控装置。鼓励企业创新合作模式,引入保险机制。二、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负责督促运输企业在选择社会化平台服务商时,应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公布的,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和《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平台技术规范(试行)》(沪交科〔2019〕56号)的平台服务商签订服务协议,通过企业监控平台对专用车辆开展实时监控。运输企业要建立企业从业人员信息库,并应用好智能视频监控数据。三、9月30日之前完成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安装入网的专用车辆,可享受相应的安装补贴,逾期不再享受。四、10月1日起,未安装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并接入监控平台的专用车辆,不得承担运输任务,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五、未安装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并接入监控平台的专用车辆承担运输任务的,或者运输企业未通过企业监控平台开展实时监控的,由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2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