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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 重型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深度治理 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9-11-21 点击次数: 作者:admin

为积极落实《河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豫环攻坚办〔2019〕6号)、《新乡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新环攻坚办〔2019〕77号)、《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深度治理实施方案》(豫环办〔2019〕126号)等相关要求,深入推进新乡市重型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深度治理,切实降低柴油车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全程监控模式,对超标排放且具备深度治理条件的柴油车,依法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以下简称“产品”),协同减少颗粒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深度治理车辆应安装远程排放监测设备和定位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二、治理范围与技术选型要求

(一)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国三及以下重型柴油车和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的国四重型柴油车(最大总质量3500kg及以上)、车况及发动机应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治理前车辆持续进行正常的维护保养等条件的车辆(不包括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尤其是城市物流配送、邮政、押运和搬家等,以及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城市公共服务单位(市政、环卫、园林绿化、道路维修、工程抢险、电力检修)等行业重点管控车辆,均纳入治理范围。

(二)降低柴油货车颗粒物可采用颗粒物捕集器,即DOC+DPF装置进行组合;降低氮氧化物可采用SCR装置。

三、治理改造企业与产品技术要求

(一)治理改造企业要求

1、治理改造企业须为产品的制造商,具有生产产品核心部件如载体、涂层、系统封装等两种及以上的能力,并能够根据新乡市不同类型的重型柴油车提供完整的治理技术和产品匹配方案;

2、具有成熟、已批量生产、且在国内地市级及以上地区开展重型柴油车颗粒物与氮氧化物协同治理的稳定运行应用案例,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原件);

3、通过IATF 16949体系认证;

4、购买产品责任险(需提供原件),对产品的安全性负全责,并自愿签订《产品质量承诺书》(见附件1);

5、具备完善的质保体系和售后维修服务体系,能按照售后服务承诺提供全面的售后服务,提供质量担保,质保期内能够对产品提供7×24小时免费技术服务。

(二)产品技术要求

1、产品具有符合GB17691和HJ451-2008标准要求的产品型式核准证书(同一生产商)、以及国内CMA认证认可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测试报告(发动机台架和重型整车);

2、产品至少已在柴油车上连续运行15万公里或3年(以先到者为准),提供每个型号产品的运行跟踪测试报告;

3、产品结构要求:结构便于维护保养,不允许有直接向环境排放的泄气口。产品不得改变车辆已登记的结构和外形尺寸,不得降低原车的通过性。

4、安全性要求:产品安装后,不改变车辆原有的安全性能,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包括:停车后停止DPF主动再生(如有)过程、在特殊场合(如加油站、易燃易爆场所等)强制终止主动再生。

5、具备本地故障报警装置及在线监控装置,能够针对本地故障报警提供详细的故障类型、导致故障的原因、报警逻辑条件等功能。

本地故障报警装置具有可视/听报警功能,驾驶室内安装指示灯或显示屏,当设备出现堵塞、故障或者需要再生时声光提醒使用者及时处理。

在线监控装置应具备联网监测、运行参数和定位实时上传功能;装置的在线监控模块不得留有“后门”程序,不得进行远程操控。采集的参数至少包括地理位置、温度、压差、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含量、尿素消耗量、污染控制装置故障诊断信号等相关数据,上传频率应不低于1次/10分钟。

设备本身需要带有存储系统,以备网络不畅时备用,满足记录至少7天的数据量要求,网络恢复时自动上传。

四、确认治理改造企业

拟参与新乡市开展重型柴油车排放治理的治理改造企业,应按照本方案中“三、治理改造企业与产品技术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参照格式见附件2,一正五副),并于2019年7月28日17:00前将相关材料提交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杨晖,电话:18638318608,地址:人民路138号),逾期不予受理。

市生态环境局将组织行业专家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综合评审,筛选确认符合要求的治理改造企业,并将于2019年8月2日前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

注:企业已提交材料,市生态环境局不再退还企业。

五、排放治理改造程序

(一)初始排放检测与申请排放治理改造

1、治理前初始排放检测。在排放治理改造前,申请排放治理改造的车辆业主(包括单位和个人)应在全市机动车定期环保检验机构、按照GB3847-2018(以下简称“GB3847”)中加载减速法(如不适合,则采用自由加速法)进行初始排放检测,对于光吸收系数值(排气烟度)不大于2.0m-1的车辆可以进行深度治理,否则应进行维修且满足要求后方可治理。检测费用由治理改造企业承担。

机动车定期环保检验机构应使用平台提供的深度治理车辆排放监测通道,将检测结果实时上传至省机动车环保检测监控平台,并按照GB3847标准要求出具检测报告单。

2、车辆业主携带以下材料在我市已完成规范化建设的首批M站(治理维修企业,名单见附件3)自行选择申请排放治理改造。

(1)初始排放检测报告单;

(2)《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4)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个人需提供车主身份证,单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由M站工作人员在新乡市I/M制度综合信息管理平台中填写并上传车辆及初始排放检测相关信息,经市生态环境局审核批准后,M站开展相关治理工作。

(二)开展重型柴油车排放治理工作

1、组织开展深度治理工作。根据车辆业主自愿选择原则,与治理改造企业、M站进行双向选择,确认与车辆相匹配的的治理产品型号、价格等,并签订合同(可参照附件4或自行制定)。具体产品安装调试等须由M站实施。

完成治理后,由M站在新乡市I/M制度综合信息管理平台中填写并上传排放治理相关信息,自动生成打印《新乡市重型柴油车排放治理改造产品安装单》(简称《安装单》,见附件5),由治理改造企业、M站和车辆业主三方签字确认。

治理车辆联网排放检测。治理改造企业协助车辆业主将车辆送至进行初始排放检测的机动车定期环保检验机构,依据GB3847和治理前初始排放检测方法进行污染物排放检测。检测结果实时上传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并出具排放检测报告单。

排放因子

氮氧化物/ppm

光吸收系数/m-1

最大轮边功率

氨逃逸量ppm

排放限值

450

0.35

40%

25

3、实时联网监控。对于已开展深度治理并检测达标的车辆,须安装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监控装置,并将数据上传至市生态环境局排放治理监控平台。

(三)治理后审核与信息变更

1、治理后材料提交备案。M站将车辆治理改造后的《安装单》、排放治理前后排放检测报告等材料提交至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2、材料审核与信息变更。市生态环境局汇总审核M站提交的材料,形成新乡市重型柴油车排放治理改造汇总表(见附件6),并向公安、交通运输、工信等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市公安局负责将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的汇总表,将治理改造且环保达标的重型柴油车从高排放柴油车禁限行名单中删除,并协助优先办理入市通行证等相关入市通行证明文件。

六、产品质保售后服务与监管要求

(一)产品质保售后服务

1、质保期:验收合格后连续安全运行不少于15万公里或3年,保修期自产品安装结束并开始正常运行时计算。治理改造企业对在本市所售产品进行登记,在质保期内详细记录产品在应用过程中的正常维修维护及报警的信息(至少包括故障原因、维修或保养时间、注明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维护保养周期应不超过3万公里或6个月(以先到者为准),并提交给使用方或监管方。

在保修期三包责任范围内,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应保障48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治理改造企业委托M站对产品提供售后维护保养服务。

2、在产品质保期内,治理改造企业需向车主提供产品规范使用方案,若因使用方案不合理导致产品失效或报废,由治理改造企业无偿维修或更换;

3、因产品堵塞等因素造成车辆抛锚或无法正常行驶,拖车费用、维修费用和营运损失等由治理改造企业赔偿;

(二)市生态环境局监管要求

1、为加强对治理改造企业和产品的监督,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按照不超过产品安装数量的20%(3台或3台以内应全部抽检)进行对产品或治理车辆抽检,抽检测试费用由治理改造企业承担。检查内容如下:

(1)外观和拆解检查:产品信息、配件、结构和材质等是否与备案的书面材料和配件清单相一致;

(2)委托国内CMA认证认可资质检测机构对产品按照GB 17691或HJ451进行发动机台架测试;

(3)抽取治理样车送至指定的机动车定期环保检验机构按照GB3847标准进行氮氧化物、排气烟度、氨泄漏和轮边功率检测。

抽检3台及以上产品不合格或由产品原因导致排放不合格的,应责令其停止产品的安装,由治理改造企业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承担召回责任,并由市生态环境局在官方网站公示相关信息、治理改造企业退出新乡市场。

2、车辆日常运行过程中,在线监测结果应稳定达到以下排放限值要求:

排放因子

氮氧化物/ppm

光吸收系数/m-1

排放限值

700

0.35

3、对于M站在排放治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一经查实,将取消M站资格,并由市交通运输局进行处罚。

(三)建立排放治理车辆管理档案

M站和治理改造企业应分别建立完整的排放治理车辆档案文件,并接受市生态环境局审查。

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改造车辆、发动机的基本参数,型号、厂家和排放阶段等;

(2)安装产品的形式、型号、编号、载体类型、载体生产厂家及载体覆涂厂家,再生方式等;

(3)监控系统的型号、编号等;

(4)治理车辆所属部门名称、地址、联系人及电话等;

(5)设备技术、安装/维护资料、说明书、图纸等。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落实本方案的责任主体,组织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多部门分工协作,通过道路卡口监控抓拍、人工缉查布控等方式强化国三柴油车和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的国四重型柴油车排放监管,稳定推动重型柴油车排放治理改造工作。自开展排放治理改造工作起,M站每周五下午17:00向市生态环境局汇总上报排放治理改造情况。

(二)完善优化通行政策。对于已完成深度治理且稳定达标的柴油车,能够在禁行区内正常行驶,免于绕行管控测试限制。生态环境、工信部门在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时,允许此类车辆在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优先进入场区使用。

(三)加强宣传引导。依托电视、广播、报纸、微博、微信等新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大力开展尾气排放维修治理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全社会对机动车污染危害和开展重型柴油车排放治理改造的认识。

(四)严格考核奖惩。重型柴油车排放治理改造任务纳入蓝天保卫战成效考核体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据《新乡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新环攻坚办〔2019〕77号)建立考核激励和容错机制,对于行动开展有力、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典型予以通报表扬;对于行动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任务完不成的将依纪依规进行通报批评和严肃问责。

联 系 人:杨晖     

联系电话:18638318608

电子邮箱:xxskcb123@163.com

 

附件:1.产品质量承诺书

2.治理改造企业报名书

3.新乡市重型柴油车排放治理改造M站信息表

4.重型柴油车排放治理改造合同样本

5.新乡市重型柴油车排放治理改造产品安装单

6.县(市、区)重型柴油车排放治理改造汇总表

 

 

 

2019年7月22日

 

 

 

 

 

 

 

 

 

附件1

产品质量承诺书

 

我单位将认真履行产品供应商的义务,确保产品安全运行,作出承诺如下:

一、确保产品的性能和使用寿命,提供15万公里或3年(以先到者为准)产品质保。若因产品设计、安装不当等原因导致产品失效或报废,由本单位无偿维修或更换。

二、具备完善的质保体系和售后维修服务体系,能按照售后服务承诺提供全面的售后服务,质保期内对产品提供全天候免费服务。

三、对业主(包括单位和个人)和安装维护企业进行产品主要性能、使用操作、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技术培训。

四、产品具备本地故障报警装置及在线远程监控装置。产品出现故障报警后,本地故障报警装置能够自动报警提示驾驶员,并将报警信息通过在线远程监控装置发送至监控平台,且我单位有可行的应急处置方案。

五、产品质保期内购买产品责任险。产品使用期间如发生任何与产品使用有关的安全责任事故,我单位承担一切责任并先付赔偿。同时,自动停止在新乡市开展排放治理业务,主动接受管理部门的调查和处罚。

六、本承诺书自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立即生效。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单位盖章: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