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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安装远程 排放监控设备和定位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发布时间:2019-11-11 点击次数: 作者:admin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物深度治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生态环境局:

现将《河南省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物深度治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重型柴油车 非道路移动机械 排气污染物深度治理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等 11 部委《关于印发柴油 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加强我省柴油 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深度治理,协同控制柴油货车、非道 路移动机械颗粒物及柴油货车氮氧化物排放。同时解决当前 治理产品及控制技术形式多样,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进一 步规范我省柴油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物深度治理 工作,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车辆所有人自愿、全程监控 模式,对超标排放且具备深度治理条件的柴油货车和非道路 移动机械依法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协同控 制柴油货车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控 制颗粒物排放。深度治理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安装远程 排放监控设备和定位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对经深 度治理,按照要求联网监控并稳定达标的车辆及非道路移动 机械给予相应的通行或使用优先政策,对不具备深度治理的 车辆,及时进行淘汰,确保柴油货车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 总量明显下降。 二、治理范围 国三重型柴油车和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污染装置不 符合要求的国四重型柴油车(最大总质量 3500Kg 及以上), 车况及发动机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改造前车辆持续进行正 常的维护保养等条件的车辆(不包括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均可纳入治理范围。 各类高排放工程机械,企事业单位、矿山内部使用的高 排放专项作业机械,需要进入各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 用区内作业的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原排达到本意见 要求,改造前机械持续进行正常的维护保养,机械状况良好, 均可纳入治理范围。 三、工作流程 (一)做好治理改造企业把关 参与治理改造的企业应具有生产后处理装置核心部件 如载体、涂层、系统封装等两种及以上的能力,并提供完整 的治理技术和产品使用方案,以及符合 GB17691-2005 HJ451—2008 标准要求的产品型式核准证书(同一生产商) 和具有资质(CMA)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测试报告 等材料,各省辖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对企业提供的上述材料严 格把关,并将已提供完整材料的企业信息在市生态环境部门 网站上予以公开。 (二)组织开展治理前排放检测 拟深度治理柴油货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进行机械原 排检测,满足(治理前排放检测光吸收系数值不大于 2.0m-1) 要求的车辆(机械)可以进行深度治理;不能满足要求的, 应进行维修。治理前排放检测由治理改造企业负责,选择省 内有资质的排放检验机构进行治理前排放检测,检测结果实 时上传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排放检测机构应使用平 台提供的深度治理车辆排放检测通道,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 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单。 (三)组织实施深度治理 深度治理采取机动车所有人自愿选择原则,在各省辖市 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下,车(机)所有人与治理改造企业进行 双向选择,车辆所有人将需加装后处理装置的车(机)交付 给具备技术改造条件的治理改造企业进行治理。治理改造企 业选择与车辆相匹配的污染控制装置,同时根据车辆的实际 运行工况选取最佳排放控制方案,治理改造企业须向机动车 所有人出具产品安装清单。 (四)开展深度治理车辆联网检测 各省辖市生态环境部门严把治理检测关,设备安装完成 后,车辆所有人应将车辆送交具有检测资质的排放检验机构 进行污染物排放检测,检测数据实时上传省机动车环保监测 监控平台,排放检验机构应出具排放检测报告单。 (五)实时联网监控 各省辖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建设柴油车深度治理在线监 控平台,已开展深度治理并检测达标的车辆,需安装氮氧化 物和颗粒物监控装置,实时监控氮氧化物及颗粒物排放情况; 已开展深度治理并检测达标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安装颗 粒物监控装置,实时监控颗粒物排放情况。深度治理车辆联 网前,机动车所有人或治理改造企业应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供 产品安装清单复印件(原件核验)、排放检测报告原件,治 理改造企业应确保实时将产品运行工况信息和排放监测信 息上传到市生态环境部门的在线监控平台。 (六)完善优先通行政策 各省辖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将已完成深度治理并与生 态环境部门联网且稳定达标排放的车辆和机械信息,向公安、 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进行通报,对于安装远程在 线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且稳定达标排放的柴油 车,生态环境部门协调公安部门将车辆从高排放柴油车禁限 行名单中删除,不再进行缉查布控系统的抓拍,并协助优先 办理入市通行证等相关入市通行证明文件,在定期排放检验 时免于上线检测;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在进行绕行管控时,将 此类车辆信息通报绕行卡点,免于绕行管控措施限制;协调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时,可允许此 类车辆在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优先进入厂区使用。对于深度 治理且稳定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免于高排放禁用区禁止 使用限制。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要求 各省辖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加强对污染控制装置产品 治理改造企业的监督,对各治理企业安装车辆/机械数量的 20%3 台或者 3 台以内应全部抽检)进行抽检,抽检车辆 3 台及以上由于污染控制装置自身原因导致排放不合格的,应 责令其停止该产品的安装,并监督治理改造企业按照国家相 关管理规定承担召回责任。 (二)治理改造企业要求 1. 未在各省辖市生态环境部门网站进行信息公开的治 理企业,不得参与当地的车辆深度治理工作。治理改造企业 在车辆改造中所使用的产品应与其提供的技术改造方案中 所列出的产品类型和质量承诺保持一致。 2. 治理改造企业应与机动车所有人签订质量服务合同, 治理改造企业必须在参与治理改造的省辖市设立专门的售 后服务机构,允许治理改造企业委托已完成规范化 M 站建设 的维修治理企业或者由维修治理企业直接参与深度治理和 治理后的售后服务。在质保期内对所售产品进行登记,详细 记录产品在应用过程中的正常维修维护及报警的信息(至少 包括故障原因、维修或保养时间、注明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 并根据使用方或监管方需要向其提供。在保修期三包责任范 围内,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应保证 48 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 处理。鼓励治理改造企业向保险公司为深度治理产品投保。 3. 治理改造企业应为深度治理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建 立完整的设备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改造车辆、所用发动机的基本参数,型号、厂家 和排放等级等; (2)安装产品的型式、型号、编号、载体类型、载体 生产厂家及载体涂覆厂家,再生方式等; (3)监控系统的型号、编号等; (4)改造车辆所属部门名称、地址、部门联系人、联 系方式等; (5)完整的设备技术、安装、维护资料、说明书、图 纸等。 4. 对因治理产品问题导致车辆排放超标、油耗增加或者 其他问题的,治理改造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经生态环 境部门抽检 3 台以上由于污染控制装置自身原因导致排放不 合格的,应停止产品的安装,并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承担 召回责任。 (三)车(机)所有人要求 车辆在技术改造中因产品选定、安装、安全、联网等所 有问题由机动车所有人自行承担。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所有人应确保加注的车用柴油满足国六车用柴油标准要求 (硫含量不高于 10ppm),因加注劣质车用柴油导致 DPF 再 生时间缩短,油耗增加或者出现其他问题的,由机动车、非 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自行承担。 附件:1. 柴油车污染控制装置产品技术性能要求 2. 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污染控制装置产品技术 性能要求 附件 1 柴油车污染控制装置产品技术性能要求 一、治理车辆排放限值 加装排放污染治理装置后的车辆应按照在用车检测标 准规定的加载减速法进行测试,测试结果稳定达到以下排放 限值要求: 排放因子 氮氧化物/ppm 光吸收系数/m-1 最大轮边功率 排放限值 450 0.35 40% 车辆日常运行过程中,在线监控设施监测结果应稳定达 到以下排放限值要求: 排放因子 氮氧化物/ppm 光吸收系数/m-1 排放限值 700 0.35 二、设备选型要求 降低柴油货车的颗粒物可采用颗粒物捕集器,即 DOC (柴油机氧化催化器)+DPF(颗粒物捕集器)装置进行组合; 降低氮氧化物可采用 SCR 类装置(选择性催化还原装置)。 三、产品技术性能要求 污染控制装置应被柴油主机厂或新车生产企业配套使 用;治理改造企业应具有生产污染控制装置核心部件载体、 涂层、系统封装等至少两种及以上能力,上述技术要求以生 态环境部公告的产品型式核准证书为准,为保证两个污染控 制装置产品的协同性和性能匹配,应选用同一生产商的设备。 (一)所提供治理颗粒物和氮氧化物的污染控制装置的 产品应安全、可靠、技术合理,能达到规定的减排效果;车 辆的油耗和动力影响应符合 GB17691-2005 要求;设备不得 设置旁路;不得改动车辆的油路、电路布置;不得新增其它 污染物排放;不得降低原车辆的通过性。产品安装应具备必 要的隔热防护措施,安装后不得影响车辆的制动性能,电路 改造不能影响系统安全性,主动再生型颗粒物捕集技术应具 备在某些涉及安全隐患的场所、时段强制取消主动再生的功 能。 (二)治理改造企业应根据车辆类型和车辆技术状况自 行制定改造技术路线和设备的实施方案(含设备的规格型号、 序列号、尺寸和匹配的发动机排量等)。并连同上述的核准 证书和具有资质(CMA/CNAS)符合 GB17691-2005 要求的 测试报告等材料,提交给生态环境部门留存,以便生态环境 部门对参与治理的在用产品进行抽查、监督和复核。 污染控制装置系统具有可视/听报警功能,驾驶室内安装 指示灯或显示屏,当设备出现堵塞、故障或者需要再生时声 光提醒使用者及时处理;应具备联网监控、运行参数和定位 实时上传功能;装置的在线监控模块不得留有后门程序, 不得进行远程操控;采集污染控制装置运行的参数至少包括 设备位置、温度、压差、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含量、尿素消耗 量、地理位置、污染控制装置故障诊断信号等相关数据,上 传频率应不低于 1 /10 分钟。设备本身需要带有储存系统, 以备网络不畅时备用,满足记录至少 7 天的数据量要求,网 络恢复时应自动上传。 (三)所有安装的污染控制装置在运行过程中不能增加 二次污染物排放,氨逃逸量须达到国家标准限值 25ppm(氨 逃逸量的数据按照国家相关检测规定执行)。 (四)所有安装的污染控制装置应保障车辆自检测合格 之日起行驶 15 万公里或 3 年以内稳定运行并达标排放(其 中行驶里程与使用时间以先到达为准)